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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美佳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胡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美佳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胡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869号原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巨龙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童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延丹,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美佳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5号德盛大厦A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胡超,该公司经理。被告胡超,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美佳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胡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口北华中傢倶之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