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山西中天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姚某某与山西中天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2017年4月26日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运市劳仲案字(2017)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天安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29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若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