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伟军与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伟军,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陶伟军,男,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被执行人赵亮,男,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