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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99号。被执行人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茗山乡彭晚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00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