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惠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惠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37号原告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一路6号5栋4门6层。法定代表人魏春花,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福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街34门。法定代表人张前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汉荣,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惠斌,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惠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惠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润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史惠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6元,减半收取5263元,由原告武汉竞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