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仇金梅诉赵辉、王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金梅,赵辉,王宝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677号原告:仇金梅,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赵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宝秋,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原告仇金梅诉被告赵辉、王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王宝秋下落不明,且原告仇金梅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致使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原告仇金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冯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