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2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柴某某。徐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