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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2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柴某某。徐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