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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447号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63417918P。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纳尼亚小镇项目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飞,纳尼亚小镇项目客户事务部经理。被告:赵燕,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0元,由原告黄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