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志雄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雄,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志雄驾驶其粤F×××××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陈某沿韶关市曲江区106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106国道南华惠英村红绿灯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的行人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志雄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3月2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名氏的死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3月30日,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志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理期间,本院查明粤F×××××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4日0时至2017年6月3日24时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车辆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韶公曲交认字[2017]第A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尸启事、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志雄的供述与辩解,曲公(司)鉴(尸)字[201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雄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