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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方成与被告殷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方成,殷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民初1251号原告:秦方成,男,汉族,1951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大佛寺路南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文,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号*单元202,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原告秦方成与被告殷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方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方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欠款185,253元,并承担该欠款的法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雇请的驾驶员,为原告驾驶渝B760**号车辆运输货物,自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却利用其身份之便,将原告运往武胜的运费195,253元结账占为己有,后被原告发现于2017年1月17日当面对质算账,被告愿用自己1、2月份的工资抵10,000元的欠款,并约定2017年农历正月完前还30,000元,后按工资的60%予以抵扣还款,并立下字据。之后被告却不履行,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殷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秦方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殷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3.殷文签字确认的算账清单;4.殷文出具的欠条;5.殷文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殷文原系秦方成雇请的驾驶员,为秦方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从2016年6月至12月,殷文在收取运费后,未交付给秦方成,2017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殷文共计下欠秦方成195,253元,双方协商用殷文2017年1、2月份工资抵扣10,000元,剩余185,253元,由殷文向秦方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殷文今欠秦方成现金185,253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贰佰伍拾叁。欠款人殷文,2017年1月17日。”同日出具还款计划,约定:1、在2017年农历正月完前还30,000元;2、在驾驶渝B760**车的工资中每月按60%的比例扣除还款。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在2017年正月后离职。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得到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欠款185,253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欠款,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酌定从2017年农历二月初一即2017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被告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秦方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方成欠款185,2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2002.5元,由被告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苟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