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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永刚、刘述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刚,刘述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刚(绰号黄三娃、黄三三),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资中县。199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9年1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1996年6月21日因扒窃被内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刘述成(绰号刘几口),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资中县。1997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0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2008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资中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到庭参加诉讼。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共谋盗窃并先后在四川省资中县城区内实施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3月21日11时20分许,黄永刚、刘述成共谋盗窃后,在资中县重龙镇北街79号豆蔻年华精品店外,窃得朱某衣服荷包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一部,黄永刚将该手机销赃后获得300元,用于二人消费。二、2017年3月23日8时50分许,黄永刚、刘述成共谋盗窃,后二人在寻找盗窃目标时走散,被告人黄永刚在资中县重龙镇东林街东林菜市场内窃得姚某衣服荷包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000元)一部,二人汇合后黄永刚将该手机交给刘述成销赃,刘述成将该手机贩卖给他人获得赃款350元。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姚某失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共谋盗窃后,在本县城区内实施了两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7年3月2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在本县重龙镇北街79号豆蔻年华美甲店外,趁被害人朱某在店外贴海报不备之机,由刘述成望风,黄永刚实施盗窃,窃得朱某放于衣服左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黄永刚将该手机销赃后得款300元,该款用于二人消费。经资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二、2017年3月2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去至本县东林街东林菜市场寻找盗窃目标时走散。尔后,黄永刚该菜市场内窃得被害人姚某放于衣服右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黄永刚窃得手机后联系上刘述成,将该手机交给刘述成销赃,刘述成将该手机卖给他人得款350元。经资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2017年3月23日上午,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资中县公安局扣押了黄永刚的类似于别针的不锈钢铁丝一根、刘述成的现金人民币350元。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实施盗窃的事实。案发后,姚某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朱某、姚某的陈述、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述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述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永刚、刘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红损失1450元;四、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不锈钢铁丝一根,由资中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现金350元由资中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朱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丽人民陪审员 曾  娅  淋人民陪审员 陈  开  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芷铭(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