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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之全与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全,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29号原告:王之全,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贾利伟,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街附2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全诉被告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