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之全与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全,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29号原告:王之全,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贾利伟,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街附2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全诉被告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利伟、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