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史永忠与尚立忠、王同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尚立忠,王同霞,魏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7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尚立忠,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同霞,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魏家文,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尚立忠、王同霞、魏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甘04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尚立忠、王同霞应付申请执行人史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魏家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魏家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4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