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史永忠与尚立忠、王同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尚立忠,王同霞,魏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7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尚立忠,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同霞,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魏家文,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尚立忠、王同霞、魏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甘04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尚立忠、王同霞应付申请执行人史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魏家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魏家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49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