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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全刚、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杰,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李全刚与XX、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有房屋一套在诉讼中被本案依法保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违法买卖,涉嫌刑事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待刑事责任追究完毕后,再申请继续处理本案涉案房屋,除此之外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57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570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言波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汝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