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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磊、宋宪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宋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宪银,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宋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3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磊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