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晓明与陈松、黄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明,陈松,黄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257号原告:何晓明,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驭虹路。被告:陈松,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插旗山村*组。被告:黄成霞,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广定路。原告何晓明与被告陈松、黄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松、黄成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以来被告陈松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29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陈松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分文未还。黄成霞系陈松之妻,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松、黄成霞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松与黄成霞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松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9月13日、9月23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向原告各借款48万元、20万元、25.5万元、18.8万元、10万元,上述款项均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4年11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后,被告陈松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一份,但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条形成后,因被告未还款,导致原告提起诉讼。上述案件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银行转款凭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松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陈松使用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松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借款形成于被告黄成霞与被告陈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成霞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被告黄成霞与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松、黄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晓明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60元,由被告陈松、黄成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军审 判 员  倪 旺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爱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