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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京与崔勇、崔海林、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京,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69号原告:郑京,女,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崔海林,男,住农安县。被告:崔勇,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683358713D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柏生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661636305K。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京诉被告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