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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福强与被执行人徐敏文、肖明春、方松柏、杨婷婷、魏庆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强,徐敏文,方松柏,杨婷婷,魏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强,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徐敏文,男,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明春,男,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方松柏,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杨婷婷,女,生于1992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魏庆文,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文、肖明春、方松柏、杨婷婷、魏庆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松柏的银行存款260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盛先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