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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凤祥与郭玉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凤祥,郭玉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96号原告:秦凤祥,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玉堂,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凤祥与被告郭玉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日立案。原告秦凤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凤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秦凤祥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