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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邹爱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霞,陈超,刘六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376号原告:邹爱霞,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刘六元,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爱霞诉被告陈超、刘六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蔚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