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大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权,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军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惠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大权,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汶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军道,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大权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和已结算利息、逾期利息共计125907.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77元,执行费13650元。被执行人吴军道、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大权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