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2016)赣1128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0.5万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