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浙江恒帆海运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浙江恒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组织机构代码:84870681X。法定代表人沈承章。被执行人浙江恒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双桥镇桥头施,组织机构代码:787729152。法定代表人陈斌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帆海运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7597.14元。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方法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恒帆海运有限公司已歇业,名下财产已被海事法院处理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23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