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家强与周家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强,周家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周家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不详,系原告之弟。原告周家强与被告周家军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强与被告周家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强提供不出被告周家军准确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强未能提供被告周家军准确住所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周加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家强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860元,退还给原告周家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