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勇利与海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利,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93号原告:唐勇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利诉被告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勇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