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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506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曹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无职业。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曹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及现金支付方式履行上述借款的出借义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借原告李某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并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顾亚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