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军,周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军。被执行人周昌平,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站前社区24栋二单元103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泽军与被执行人周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周昌平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泽军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昌平支付货款46903元。被执行人周昌平应承担诉讼费703元、执行费60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昌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承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昌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周昌平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账号,但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昌平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昌平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经调查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昌平所有的鄂A×××××小轿车一辆。4、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到被执行人周昌平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周昌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周昌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彭泽军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