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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浩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浩,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733号原告:邵浩,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住所地上海市。原告邵浩与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邵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浩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