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母玉江申请执行杨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玉江,杨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母玉江,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明全,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明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明全的银行存款135606.00元(本金120000.00元、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利息8860.00元、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迟延履行金3696.00元、诉讼费1350.00元、执行费17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