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晓刚申请执行孙大江、黄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刚,孙大江,黄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晓刚,男,1979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孙大江,男,1971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黄秋,女,1975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吕晓刚申请执行孙大江、黄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晓刚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200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1720元,合计12311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大江的工资及年终奖金予以扣划,孙大江名下贵XXXX**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并分配,申请执行人吕晓刚所得款项为3.25万元,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息烽县地税局以及二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上述调查情况书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刚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晓刚发现被执行人孙大江、黄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