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好泉与杨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好泉,杨学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898号原告:任好泉,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辉,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任好泉与被告杨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好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6700元,并从2015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农资,被告为使用原告农资的客户,原告为常年使用农资的被告提供方便,允许先使用农资,约定过几天后待被告钱到位了再还款。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但是被告不信守承诺,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对被告送达时,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证被告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好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退还原告任好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