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8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君与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76号原告刘君,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周旭,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文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鸿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4-36号一层东侧店面二楼东侧,工商注册号:350200200695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刘君负担。审判员  刘子安审判员  彭梦琳审判员  汪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