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朝军爆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朝军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12号罪犯徐朝军,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朝军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52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朝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徐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朝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27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35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徐朝军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徐朝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朝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