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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饶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维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饶平支行,邱维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饶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北路41号。负责人:杨育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斌,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余建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邱维克,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石壁山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40117009X。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饶平支行与邱维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潮平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邱维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58273.02元和利息4913.55元,并从2014年1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58273.0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维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任被执行人邱维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应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邱维克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专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邱维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汝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