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与唐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唐厚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民初365号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经营场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开发区。经营者:梁典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源,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厚静,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诉被告唐厚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源、被告唐厚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厚静支付货款64251元给原告,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2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一直从原告处要货。2015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自2014年2��9日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唐厚静欠原告货款合计77013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唐厚静追讨只支付12762元,至今尚欠64251元未支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还款协议,被告欠布款的法律事实及数额。4.被告唐厚静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布匹款64251元,不是事实,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没有经过全面对数的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曾要求原告对数,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数。据此,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唐厚静无证据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唐厚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是其亲笔所签的名字无异议。综上,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经营者系梁典佳。被告厚静经营制衣生意,因经营需要一直从原告处要货。2015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自2014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唐厚静欠原告货款合计77013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唐厚静追讨只支付12762元,至今尚欠64251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交易过程中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唐厚静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唐厚静在庭审中对尚欠原告64251元予以否认,但其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据此,对原告主张至今被告尚欠货款6425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而被告唐厚静久拖不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厚静支付货款6425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唐厚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万元日4元即为年利率14.4%的诉讼请求,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本��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玉林市福绵管理区西樵佳叔布匹店货款64251元及利息(利息以64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厚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 裕人民陪审员 张育宁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