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河池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河池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广西河池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8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19983048.87元及利息1448840.23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459元,申请执行费889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河池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48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