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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光燕与被告娄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燕,娄文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055号原告:彭光燕,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娄文韬,男,199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彭光燕与被告娄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光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文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光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7年7月10日至7月11日,被告以带父母到港澳旅游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旅游回来上班的时归还借款,原告以支付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转款20000元,被告假期结束后,未去上班,并通过多种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娄文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彭光燕与被告娄文韬系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培训中心的同事。2017年7月10日、7月11日,被告以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被告转账10000元、10000元。此后,被告并未还款,且无法取得联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娄文韬归还借款20000元。另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娄文韬以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为由,向原告彭光燕在内的多名同事借款数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支付宝账户及交易截屏照片、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证词、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本案中,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9000元,该笔款项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确认为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娄文韬偿还借款1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文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光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娄文韬负担(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蕊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