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农克标、赵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克标,赵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农克标,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县百都向供电工区被执行人赵志京,男1975年1月17号,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克标与被执行人赵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赵志京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4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