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宪超、宫雅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超,宫雅静,左桂霞,刘金星,田林,刘淑霞,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刘宪超,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申请执行人宫雅静,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左桂霞,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金星,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田林,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刘淑霞,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申建华,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宪超、宫雅静与被执行人左桂霞、刘金星、田林、刘淑霞、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