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小海与韩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海,韩上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544号 原告:雷小海,男,1972年12月18日生。 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权祎,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韩上刚,男,1990年9月4日生。 原告雷小海与被告韩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雷小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上刚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4日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4日,被告韩上刚为借款人卢永杰提供担保,由原告向卢永杰出借80000元。借款到期后,卢永杰及被告韩上刚均不偿还借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卢永杰在向原告借款时,既由其本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又让被告韩上刚作为担保人提供连责任担保。现原告仅起诉担保人,而对提供担保物的借款人没有起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雷小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宏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松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