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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3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常昆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822426-1。法定代表人张莉英。被执行人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金章村。组织机构代码75805756-1。法定代表人潘关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阳光针织布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51943.4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查询到相关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另外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343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