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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培与路会娟、燕战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路会娟,燕战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345号原告张培,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路会娟,女,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燕战克,男,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诉被告路会娟、燕战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撤回对被告路会娟、燕战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培承担。审判员  :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