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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海舟、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舟,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何海舟,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凤凰岛,组织机构代码:56817656X。法定代表人吴惠岳。申请执行人何海舟与被执行人舟山凤凰岛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2403.22元。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且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82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