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916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朱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朱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916号原告: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A16-01-06号。法定代表人:侯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男,1987年10月29日生,居民,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民,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朱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小青、被告朱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东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军民于2017年5月5日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朱鹏赔偿长远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合计223710元;2、请求依法判决人保东台公司赔偿长远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3日1时许,朱鹏醉酒后驾驶苏J×××××小型轿车与侯亚兵驾驶的京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长远公司系京N×××××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事故发生造成其各项损失为车辆施救费8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0710元以及鉴定车损214200元,合计225710元。苏J×××××小型轿车在人保东台公司承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保险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朱鹏系醉酒驾车,并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判决如前诉请。朱鹏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长远公司的驾驶员事发时逃逸,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长远公司主张的损失225710元没有异议,朱鹏应按次要责任进行赔偿,且朱鹏驾驶的车辆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人保东台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责任认定同朱鹏的意见,长远公司要求人保东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2000元损失没有依据,朱鹏醉酒驾驶车辆,明显违反了交强险的条款约定,也属于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请求依法驳回长远公司对人保东台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东公交认字[2017]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标线进入对向车道,影响该车道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侯亚兵驾驶车辆行驶道路,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事后逃逸,乘车人周双燕冒名顶替,朱鹏、侯亚兵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长远公司、朱鹏及人保东台公司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出具公估鉴定结论书,对京N×××××小型轿车进行公估鉴定及理算并扣除残值后,确定该车的实际损失为214200元,公估鉴定费为10710元。此外,事故发生后京N×××××小型轿车的施救费为800元。本院认为,朱鹏驾驶苏J×××××小型轿车与侯亚兵驾驶的长远公司所有的京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朱鹏、侯亚兵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朱鹏驾驶的车辆在人保东台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朱鹏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醉酒驾车,故长远公司及朱鹏要求人保东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长远公司的车辆损失2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长远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214200元、施救费800元、公估鉴定费10710元,合计225710元,由朱鹏根据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1128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鉴定费合计112855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北京长远东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43元,由朱鹏负担2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