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宏申请执行刘明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刘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宏,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明义,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宏申请执行刘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宏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9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协议的内容,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矫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