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安卫隆化工有限公司、吴连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卫隆化工有限公司,吴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16号请人河北日昌晟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宋门工业园区纬三路南,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宫博杰申请人淮安卫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焦镇街道28号,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丰秀兰被申请人吴连玉,1,52岁,1965-05-09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320113196505092019,1,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淮安卫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0000元及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振海审判员 马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