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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国世强、王玉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世强,王玉飞,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国世强,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玉飞,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玉飞,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91民初79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但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