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国世强、王玉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世强,王玉飞,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国世强,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王玉飞,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玉飞,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91民初79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但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玉飞、王文清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