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敬义、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敬义,张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828号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威尼斯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先友,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72号,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敬义,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一村民组**号。被告:张颖,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一村民组**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敬义、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沅江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