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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3079号原告: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事处环山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刘桂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胜,副总经理。被告: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小嵛岭村。法定代表人:刘科,厂长。原告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以下简称嵛岭山泉水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嵛岭山泉水厂付清所欠新华公司加工纸箱款6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7日,新华公司、嵛岭山泉水厂签订纸箱加工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嵛岭山泉水厂委托新华公司加工矿泉水箱,数量为:50000个,��价:2.1元,金额:105000元。新华公司加工完后,向嵛岭山泉水厂送货19050个箱,余30950个箱存于新华公司仓库。2017年1月和6月,嵛岭山泉水厂两次共付款4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新华公司多次派人索要,嵛岭山泉水厂都以无力付款为由拒付。嵛岭山泉水厂辩称,2016年3月15日,嵛岭山泉水厂与王智刚签订了嵛岭山泉水厂租赁合同,约定嵛岭山泉水厂租赁给王智刚进行经营,年租金100000元。2017年6月15日,双方解除了租赁关系,约定王智刚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智刚承担。新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加工合同一份,证明新华公司与嵛岭山泉水厂签订了加工纸箱合同,合同载明纸箱的数量、单价及金额;2.发货通知单四份,证明新华公司已向嵛岭山泉���厂交付纸箱19050个;3.收款收据两份,证明嵛岭山泉水厂于2017年1月和6月分两次支付纸箱款40000元。嵛岭山泉水厂提交移交协议书一份,证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与嵛岭山泉水厂无关。同时证明王智刚与外界所发生的使用公章签订的任何协议由王智刚负责,与嵛岭山泉水厂无关。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嵛岭山泉水厂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新华公司加工的纸箱是由租赁嵛岭山泉水厂的王智刚所使用,用于瓶装饮用水外包装纸箱;付款也是王智刚付的。新华公司认为:对移交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新华公司是与嵛岭山泉水厂签订的合同,其债务应当由嵛岭山泉水厂负担。经审查,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嵛岭山泉水厂提交的证据缺乏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新华公司与嵛岭山泉水厂签订了纸箱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新华公司为嵛岭山泉水厂加工矿泉水箱,规格为12瓶装,每个单价2.10元,数量50000个,金额105000元。供需双方同意按以上定价执行,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交货时间为嵛岭山泉水厂电话通知送货,交货地点为嵛岭山泉水厂,运输方式为新华公司送货,按需方确认的样品质量验收。付款日期为月结。新华公司在合同供方一栏加盖了公章,嵛岭山泉水厂在合同需方一栏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于2016年6月5日���嵛岭山泉水厂送祯福矿泉水箱1000个。6月9日送祯福矿泉水箱9000个。9月19日送祯福矿泉水箱2400个。2017年4月7日送祯福矿泉水箱6650个,四次合计送纸箱19050个,纸箱款共计40005元。2017年1月24日,6月23日,嵛岭山泉水厂分两次付给新华公司纸箱款40000元。尚有价值65000元的30950个祯福矿泉水箱,山泉水厂既不提货,也不付款。新华公司多次要求嵛岭山泉水厂提货付款,嵛岭山泉水厂以无力付款为由拒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新华公司加工的65000元纸箱款应该由嵛岭山泉水厂、王智刚哪一方支付?究竟由哪一方支付,首先应确定嵛岭山泉水厂与王智刚签订租赁合同的性质。经审理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企业经营权租赁,而非企业财产租赁。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负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本案中,嵛岭山泉水厂与王智刚签订租赁合同后,嵛岭山泉水厂将企业的营��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均交付给王智刚使用,表明嵛岭山泉水厂准许王智刚以嵛岭山泉水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生产、经营、交易,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嵛岭山泉水厂每年收取王智刚100000元租金,以上均符合企业经营权租赁的特征,由此表明嵛岭山泉水厂与王智刚之间的租赁性质属于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尽管嵛岭山泉水厂与王智刚在移交协议书中约定了在租赁期间,王智刚的所有债务由王智刚承担,与嵛岭山泉水厂无关及租赁期间,王智刚与外界所发生使用公章签订的任何协议由王智刚负责,与嵛岭山泉水厂无关,但该约定只是租赁双方内部的问题没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新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嵛岭山泉水厂的要求加工好纸箱,在无证据证明双方解除合同业务的情况下,新华公司有权要求嵛岭山泉水厂继续履行提货义务。嵛岭山泉水厂不要求新华公司送货的行为,造成新华公司资金和仓储的双重积压。因剩余的65000元纸箱嵛岭山泉水厂不再通知新华公司送货,故新华公司要求嵛岭山泉水厂承担利息的时间应当从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7年7月4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新华公司要求嵛岭山泉水厂支付纸箱款6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提走30950个矿泉水纸箱,同时给付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纸箱款6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提货及付款义务,则应赔偿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损失65000元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威海市嵛岭山泉水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