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康海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355号之一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海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1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 靓 更多数据: